原告孔**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孜汽车修配厂、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黄**、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孜汽车修配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因开发李*孜桥苑商住楼项目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每月40000元,期限为24个月,共计96万元利息,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每天按借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每天4000元。原告当天即履行自己出借方的义务,但被告迟迟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利息算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