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毛**、邹*与被告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步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玲、人民陪审员宋国成的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1年4月8日21时许,原告毛**驾驶渝h******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经沪昆高速1286km+15m处,由于被告刘**驾驶的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的车尾反光标识全部被篷布遮盖,使前进中的渝h******号大型普通客车不能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待原告近距离超车时发生两车追尾碰撞,造成渝h******客车上乘客宋兰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上乘客任光全、赵**、钟**、陈**、侯春翠五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4月22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邵怀大队作出湘公交高认字【2011】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毛**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