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第三人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孙**和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的诉讼。被告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和第三人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16日,原告雇佣的司机于炳芳驾驶鲁f×××××面包车与骑自行车的第三人吕**发生交通事故,致吕**受伤,后第三人吕**先后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后到第一、第二被告处进行门诊检查,第一、二被告对第三人在门诊检查中均作出股骨头坏死的诊断。吕**以此为其中之一的依据对原告提起诉讼,通过该诉讼致使原告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是事实情况是第三人并没有股骨头坏死的病情,所以第一、二被告的门诊诊断是错诊,原告基于第一、二被告对吕**的错诊因此造成了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遭受了损失,今年原告通过咨询...(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