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孙**、被上诉人刘*、一审被告安邦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男,2009年10月**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陈**,男,1964年3月**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男,1982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1987年3月**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孟**,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孙**、被上诉人刘*、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大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本文书还有2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