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五车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140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13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被上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邱**提交的《手上的星光》(简称涉案作品)中署名邱**著,五车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五车公司关于邱**并非涉案作品作者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对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予以确认。
五车公司经营的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