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蒋**与姜**于2005年初自由恋爱,2008年2月18日在攀枝花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日生育一子姜*甲。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姜**的父母和妹妹与蒋**、姜**同住,因家庭生活琐事,蒋**与姜**的父亲和妹妹间产生矛盾,导致蒋**与姜**夫妻关系失和,再加上姜**一直在外地工作,夫妻间缺少交流,蒋**认为与姜**已彻底破裂,于2010年和2011年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5年12月,蒋**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庭审中,姜**亦表示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住房折价40万元归蒋**所有。
同时查明,2007年8月8日,蒋**与四川省鑫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