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原告和被告白**经营的登封市市区领驭照相器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契约,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2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租金50000元/年。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白**将房屋交由被告刘**使用**房屋租赁期满后,二被告继续使用原告房屋,经原告催告,二被告仍不腾空返还原告房屋,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白**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对涉案房产续租事宜达成合意,故原承租人被告白**亦或实际使用人被告刘**,均无权占有使用原告涉案房产,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腾空原告所有的房屋并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