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紫恒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恒星公司)与被告荣*、被告荣**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恒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了诉讼。荣*、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恒星公司诉称:我与荣*、刘x在借贷关系,后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法院判令荣*、刘x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x、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公司为此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公司发现荣*于2009年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号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以66万元的明显低价过户至其母荣**名下。我公司认为荣*在明知身负债务的情况下,将x号房屋以明显低价过户给自己的亲属,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荣*与荣**于200...(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