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向阳医院,以下简称前进卫生中心)与被上诉人刘**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刘**于2012年3月12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以超诉讼时效主张权利,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56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前进卫生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认定,2009年2月6日,原告在商丘市长征人民医院超声学形象检查,左侧附件区囊肿。2009年2月18日13时,原告在商丘妇科医院形象学诊断报告单诊断为:左侧附件囊肿(考虑巧克力囊肿并囊肿)请结...(本文书还有4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