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法定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原告父母于2015年4月30日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在社会治安、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社会问题频发的情况下,缺少父爱也加大了原告的生活成本。原告逐渐表现出的一些艺术天赋,也需要投入财力进行培养,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是远远不够的。被告是博士,副教授待遇,目前工作年收入10万余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