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胥**、第三人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胥**及第三人余**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校园**卡通业务,该协议约定三方平均投入资金,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负担。2015年,三方达成退伙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自愿退出,由被告和第三人退还原告出资本金35696元,另由被告和第三人各补偿原告10000元,本金于2015年5月6日付清,原合伙协议作废,原告注销法定代表人资格,技术合同转让给被告及第三人,补偿金于2015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达成退伙协议当日,被告及第三人退还原告本金35696元,后第三人支付原告补偿金10000元,而被告拒不...(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