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程**、程**、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程**于2015年农历正月12日见面,同年农历4月6日订婚,同年农历8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2000元、大礼钱82000元、三金4000元、上下车1200元、改口钱2000元、走亲戚钱2400元等以及礼品若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退还彩礼款100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程**、冯**不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诉程**、冯**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被告程**是成年人,完全独立生活,其有固定的工作和财产...(本文书还有3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