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安*、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农历4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5月8日在民权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育女儿李*乙,2014年12月**日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家无安宁之日,多年来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直忍气吞声,以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灵创伤,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