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郭**及其委托代人高**、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在2010订婚,年**在民权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日生下女儿**。原告婚前财产有单人沙发、双人沙发、三人沙发、四组合柜、冰箱、电视机、洗衣机、三轮摩托车、追节床、大理石桌子、梳妆台、条几、平*各一件,桌子两个,现金一万元。共同财产有联想牌折叠式笔记本电脑、热水器各一台。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出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将双方的财产持为己有。经调解,被告本同意离婚,但后来又出尔反尔,不守信用,造成原、被告无法再...(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