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新沙医院(以下简称新沙医院)与被上诉人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晟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年5日,新沙医院(发包人)与宇晟公司(承包人)、第二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番禺区新沙医院康复综合楼工程(重新招标)施工合同》,约定新沙医院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原番禺区)大岗镇新沙村海深沙岛的番禺区新沙医院康复综合楼工程(重新招标)发包给宇晟公司施工,约定:一、工程概况:综合楼**座,建筑总面积500平方米,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等工程及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需的附属临时工程项目施工。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合同价款1694602.3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89628.49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568.09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九.***.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本文书还有6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