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张**因房屋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谢**向荔湾开发公司购买荔湾区周*南路**号**房,并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易监证。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于1996年5月30日出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证证明书,并以处字75031号备案。1997年8月23日,谢**向原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以登*******立案受理后,经过审核,于1997年8月25日核准登记,并于1997年9月5日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证》。后*,涉案房屋经过多次买卖和转移登记。2012年,黄**、张**通过中介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8月6日分别向两人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第××号《房地产权证》。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房屋交易监证证明书、售房合同、公证证明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发...(本文书还有4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