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被告杜**是做建筑活的包工头,原告常年受雇于杜**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劳务工作,2015年7月22日原告跟随被告杜**在建造被告王**的住宅楼时,由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二被告将原告送住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第二天又被转院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此事故造成原告:1、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双下肢完全性截瘫;2、左锁骨骨折;3、左侧第2、3、8、10、12肋骨及右侧第1、7、8肋骨多发骨折伴双侧胸腔积液,4、胸10椎体横变及棘突骨折,5、胸6-9、12级腰1左侧横骨折,6、左侧脓胸。现原告出院后仍生活不能自理,二被告仅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对原告出院后的其他费用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二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