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暂,接触交流极少,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培养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故谩骂、殴打原告。2014年12月,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两下肢瘀血,脸部红肿。经被告所在单位和派出所批评教育,被告写下了保证书,承认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的事实,并保证今后不再殴打原告,否则,解除婚姻关系,净身出户,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2016年1月27日及28日,被告又无故打原告,致使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伤害。现夫妻确已没有感情,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