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中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孟**及郭**、被告太平洋财险中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为其名下的粤t×××××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粤t×××××号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2014年8月5日12时15分许,原告驾驶的粤t×××××号车在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与工业大道交叉路口与陶*某驾驶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粤j×××××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粤t×××××号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被告派员到场查勘定损后,原告将粤t×××××号轿车送修,支出了维修费4628元。据此,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46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李**为支持其诉请,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