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刘**、李**、李**、李**、原审被告胡**、韩**、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日新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0月14日,胡**与河北日新公司签订外墙粘贴聚苯板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胡**负责日新御景3**号楼的外墙贴保温板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施工期间发生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全部由胡**负责。自2014年冬天,胡**让代工长韩**招集李**和王*海等人到工地进行外墙贴保温板的工作,由胡**负责李**等人的住宿并按工作量派发工资。2015年3月13日傍晚,因胡**安排工人住宿的未交工的楼房内没有照明设备,韩**...(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