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莫**诉被告湛江市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莫**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李**,被告湛江市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骏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的委托代理人苏**、黎**,第三人徐闻县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的委托代理人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莫*...(本文书还有10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