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左*因土地行政批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正阳县兰青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兰青乡政府于1999年9月25日下发了(1999)兰*******宅基地使用批准通知书,根据潘*村报告,批准罗*村民组左*因迁小康村需要建房,使用本村民组耕地0.25亩。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兰青乡政府于1999年9月25日下发了(1999)兰*******宅基地使用批准通知书,批准原告左*因迁小康村需要建房,使用位于本村民组北的0.25亩耕地。2001年3月30日,原告左*与兰青乡潘*村委签订了居民点施工协议书,交纳了1000元押金,约定经建房验收合格、旧房还田后退还原告。同年6月原告在新居民点建房竣工,后将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自原告建房后至今,新居民点无其他村民迁入建房。原告认为自己新建房屋离村庄较远,孤独无依,生...(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