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艺华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华公司)、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艺华公司系2002年7月1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均为潘**。
廖**于2013年7月19日入职艺华公司任生产工。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艺华公司尚未支付廖**2015年1月至3月的工资。
2015年5月4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廖**的劳动仲裁申请,廖**请求裁决艺华公司支付其:一、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全部工资数额76318.07元;二、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540.74元;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438.91元;四、2014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742.32元。2015年7月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艺华公司支付廖**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工资8438.4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56.6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35.22元,以上合计18830.3元;二、驳回廖**其余的仲裁请求。廖**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5年7月29日诉至原审法院,提出与仲裁一致的诉讼请求。艺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廖**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艺华公司支付其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7月1...(本文书还有6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