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下午,公安人员传唤叶*、张**到案;8月27日下午,传唤张**、宋*到案。
原判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丙、俞*、张某丁的证词,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巡特警的职责、规范及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的规定,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以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张**、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宋*、张**、叶*、张**结伙以暴力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一名刑拘在逃人员逃脱,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张**、叶*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