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和*,男,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3号院**号楼**号。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源成公司)、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与被告梁**、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致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源成公司、鸿鑫公司诉称,益源成公司、鸿鑫公司系新景致公司股东。按照新景致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全部决议,必须经代表百分之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1年3月6日,梁**将本应由新景致公司股东共管的公司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强行带走。益源成公...(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