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圆圆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阳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19日10时许,当1路公交车行至本市迎宾路西站附近时,由被告人李*阳望风,被告人张**将被害人张贝的提包拉开进行盗窃,被发现后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李*阳的供述,证明了其被抓获的情况;2、被害人张贝的陈述,证明了其发现提包被拉开和被告人张**、李*阳被抓...(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