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占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健康港租赁合同》之前,参加了被告与电商广告公司合作开展的“一万抵五万”的促销活动**房源确认书中明确载明甲方为被告,据此应认定被告与电商之间系委托关系,电商以被告名义代理租赁业务,被告作为委托人应承担代理人电商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房源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房屋单价和总价**房屋总价与实际支付差额为五万,故应认定原告为参加“一万抵五万”优惠活动而支付的一万元团购费是租金的一部分。原告与被告已于2015年5月13日解除了《国家健康港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就该一万元租赁团购费承...(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