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照片,消防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廊坊市规划局网站新闻,廊坊市政府阳光履政权威答复等证据一组,用以证***小区楼盘未通过相关验收。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应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交房条件,即“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交付条件,而涉案商品房已完成了竣工验收,达到了交付条件。被上诉人于双...(本文书还有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