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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盗窃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0)登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0-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现伙同罗**、罗*、王**、贾**(四人均已判决)受朱*木(已判刑)指使,到登封市宣化镇××村耐火材料厂内,将丁××的四只藏獒幼犬盗走。经鉴定,被盗四只藏獒幼犬价值17320元(已追退藏獒幼犬一只)。

    另查明,被告人王*现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丁××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现及同案人朱*木、罗**、贾**、罗*、王**对预谋盗窃后,当晚,朱*木指使贾**驾车将其几人送到登封市宣化镇耐火材料厂处,其在外放风,共盗走丁××的藏獒幼犬四只放在朱*木家中的事实情节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丁××对四只藏獒幼犬丢失的时间、地点、数量的陈述与相关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3、证人屈××、王××的证言证明杨××到朱*木家以5000元价格购买三只藏獒幼犬的事实。...(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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