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向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3日,2012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由李**、李**变更为李**、黄**,2014年6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变更为李**。达盛园公司为2010年8月31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2012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由李**变更为黄**,2013年3月5日投资人由李**变更为黄**。
向海公司向陈**还款七笔共计450万元,分别为:2013年4月12日还款35万元;2013年4月17日还款两笔共计35万元;2013年4月23日还款35万元;2013年4月30日还款20万元;2013年5月14日还款5万元;2013年8月26日还款20万元;2013年9月23日还款300万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李**、李**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保证合同》的首段...(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