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男。
被告廖**,女。
被告何**,男。
法定代理人廖**,女,1976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3**********66,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人,住广西南宁,系何**母亲。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客运公司)为与被告何**、廖**、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雷**,被告何**、廖**、何**的委托代理人曹**、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客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3日收到因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