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共计7345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驳回上诉人有关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原审主要认为合同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司法实践和交易习惯中,医院同意患者到外地诊疗,应报销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既然属约定不明的合同,依照第六十二条,履行费用负...(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