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诉被告兰青乡政府土地行政批准及行政赔偿一案,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兰青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正阳县兰青乡政府于1999年9月25日下发了(1999)兰*******宅基地使用批准通知书,根据潘*村报告,批准罗*村民组左*因迁小康村需要建房,使用本村民组耕地0.25亩。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法律文件:
1、左*建房申请书,附村民组成员签字同意的意见。2、兰青乡潘*村居民点整治规划图。3、勘测定界图。4、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证明。5、左*与潘*村委签订的居民点施工协议书一份。6、左*现住房现状照片9张...(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