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张**,原审被告南京绿叶服饰用品厂(以下简称绿叶服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心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张**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李**、张**所诉争的两间房屋不属于绿叶服饰厂使用或代为管理的房屋范围,该两间房屋是独立于绿叶服饰厂经营区域之外的医院职工宿舍区,绿叶服饰厂使用了康宁路**号的部分房产,但康宁路**号还有中心医院的原住院部、家属居住区、职工宿舍区等大量房产,这些房产均与绿叶服饰厂无关。二、李**、张**的户口本,只是指2006年其在...(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