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刘**、王**、重庆汇丰国际旅行社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的委托代理人冉**、况**,被告国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诉称,国旅公司在县城南迁时牵头为单位职工在丰都县集资修建职工宿舍,当时刘**以该公司职工名义集资购买了住房,该房建好后,被告刘**将此房出售与被告王**,尔后,王**又于2007年1月26日将该房以148000元之价卖与原告,随后,原告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管业居住至今。2006年6月13日,国旅公司对该栋楼房办理了房地产权总证,其证号为,权利人为国旅公司。由于刘**出售给王**时未从国旅公司登记的总证上过户登记给王**,导致原告购买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于2007年1月26日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并判令刘**、王**、国旅公司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