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郭**、郭**、郭**诉被告广州市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共同诉称:四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0年10月15日、2010年10月19日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按照上述协议之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符合协议及附件分户图确定的楼层、坐向、功能的首层商铺套内面积114.2196平方米**层商场套内面积159.2756平方米**栋**房建筑面积77平方米**栋**层**房建筑面积77平方米及室内2个停车位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尚不能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延期交楼的行为违反了协议之约定,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按照每月30000元向*原告支付停业补偿费直至上述原告实际回迁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1...(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