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洮北支公司负责人于*,白城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7年原告经白城市保险公司知青汽车修配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后*被告洮北支公司工作。2007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白城市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文秘、文*。2011年2月18日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退休,并于2014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原审法院认为:
一、原告要求将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其在退休后享受正常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