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金堂分公司口头答辩称,市政金堂分公司对与竞辉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李**签订合同的情况不知晓。李**既可以代表无唯公司也可以代表竞辉公司,李**出具竞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代表竞辉公司在2011年1月14日与市政金堂分公司签订内部分包协议,签约时市政金堂分公司是知晓李**具有授权。授权委托书原件在一审庭审时出示过,竞辉公司也认可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市政金堂分公司有理由相信李**代表竞辉公司,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竞辉公司承担。李**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的承诺,其法律后果也应由竞辉公司承担。市政金堂分公司施工范围是钢结构工程而不是土石方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的赔偿事项与土石方工程以及就此的结算无关。市政金堂分公司交纳保证金是事实,竞辉公司是否收到李**转交的保证金是竞辉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2011年6月2日补充协议上加盖无唯公司印章属实,一审向市政金堂分公司释明是否追加无唯公司为本案当事人,鉴于无唯公司与李**的关系且该公司无履约能力,盖章仅是担保行为,市政金堂分公司放弃权利未予追加为当事人来承担责任。
李**口...(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