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荣**与被告郭**属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同村村民。2014年10月10日,原告荣**丈夫驾驶四轮拖拉机拉花生的四轮拖拉机不慎倒在路边,导致四轮拖拉机上的花生掉在路边,原告荣**便请被告郭**帮忙把原告荣**的花生抓起运到草场,被告郭**随即开着抓草机过去帮忙,为避免抓草机碰着电线,被告郭**将抓草机前臂下落,导致抓草机前臂砸着走在抓草机前方的原告荣**。原告荣**受伤后,被送至在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80003.29元,该医疗费被告郭**已全部付清。原告荣**在正阳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因未痊愈,于2015年1月22日到郑州市...(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