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王**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申请鉴定等原因,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即清除原告车库顶上的花、菜及加浇混泥土等杂物,恢复原告车库顶的原状,并堵回被告出入原告车库顶上的房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保证在车库顶修复后两年内不漏水。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其中原告的车库坐落在大洋社区2-**幢(房管编号**),紧邻被告2-**幢**单元**室南侧。被告为了自己的生活及提高使用率,擅自在原告车库顶上用水泥混...(本文书还有2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