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女,1932年4月**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女,1940年8月**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62年10月**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72年3月**日出生。
申诉人张**因与被申诉人张**、张*、张**、张**、张**、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抗字第0478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周*伟、尚振杰出庭。申诉人张**、被申诉人张**、被申请人张*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张**、张**、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参与建房且原房屋拆除后的旧砖瓦等建筑材料亦用在了翻建房屋中,故张**对翻建后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份额,二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将提供证据证明对涉诉房屋主张过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张**,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判决将涉诉房屋的占有...(本文书还有5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