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城师范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曹*、原审被告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城师范学院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钱**、常**,被上诉人曹*,原审被告白城市吉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白城师范学院认为被告曹*的工资都是由被告吉鹤派遣公司支付的,有合同一份,白城师范学院根据派遣协议把钱交给吉鹤派遣公司,吉鹤派遣公司发放给被告曹*工资。对被告曹*要求补差额部分的标准没有异议。
原审认为,一、关于被告曹*要求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曹*于2015年11月15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原告单*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