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农历11月1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叫夏某2,现已成年。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11年分居至今,201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之后双方仍不能和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夏某1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