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公司(下称平保恩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原审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昌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甄锦瑜、代理审判员肖文文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熊娅玲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蔡**。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