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肖**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7月土地承包调整时,我们大涂庄1组以我为户分给我家四口人共10.8亩承包地,当时我妻子在南方做生意,没有精力耕种,经协商暂时交给被告耕种,口头协商我们什么时间需要自己耕种,被告就什么时间退还给我们,而且农业税由我们承担。此后该10.8亩耕地一直由被告耕种。现原告因年龄较大,加上外边生意比较难做,考虑叶落归根,我们打算回乡务农。2015年农历五月份,我从南方回来,告诉被告秋后退还原告的耕地,但被告却以耕地都是他自己的为由,拒不退还,且不惜伤害兄弟感情,拒绝村干部调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1...(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