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11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黄**驾驶黄纵横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桐庐县驶往浦江县,途经210省道28km500m路段时,与原告停在路边的浙a×××××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而后摩托车又与路边行人原告邱**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负事故的全部...(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