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本文书还有3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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