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共汽车场(以下称公共汽车场)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日下午2点30分许,孙**乘坐挂靠在原告公司的辽e******号线路公交车去张家堡办事,上车后在买票时,司机突然急刹车,由于惯性将孙**摔在机器盖上,造成孙**受伤。孙**受伤后被公交车送到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部软组织挫伤;2、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因原告与孙**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孙**诉之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2)本县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结,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结果为:原告赔偿孙**医疗费4738.20元、误工费3008.78元、护理费3008.78元、伙...(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