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安民医院(以下简称安民医院)为与被告浙江有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有色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就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5月22日、9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江**、陈**被告有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于三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民医院起诉称:2007年6月28日,安民医院与有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本文书还有13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