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为与被告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04年2月20日依法作出(2004)绍经初字第38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海东独任审判,于2004年4月6日、5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薛**,被告鲍**的委托代理人赵**、施**及证人邱某、朱*、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2002年3月至5月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涤丝陆续送到被告指定的绍兴县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利达公司)。期间原告陆续送去的涤丝共计金额870,356.61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部份货款,尚欠650,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50,000元。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02年2月至5月的发货码单六十八份,以证明原告曾陆续供给被告价值870,356.61元的涤丝,原告根据被告指定送货到肯利达公司,并由该公司职工签收的事实;2、2003年9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及其妻子王*娟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涤丝的业务往来及原告根据被告指定送货到肯利达公司的事实;...(本文书还有4853字未显示)